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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一装修工不慎坠亡 法院:业主和工程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业主在房屋公共天井上违法搭建混凝土平台,工程承包人雇请的工人在施工时不慎坠楼身亡,该由谁来当赔匠呢?近日,市五中法院终审判决,业主和工程承包人共同对工人黄某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50万女人痣面相图余元。

      2017年8月,董某与任某签订《个人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董某将其位于綦江区某小区的房屋顶楼的露台搭建工程发包给任某,施工内容包括编扎钢筋、涂刷防水层等。

      2017年10月,董某又将案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任某。后董某发现该房屋上方有公共的天井,遂与任某口头约定,由任某从案涉房屋阁楼上打开通往天井的通道,并进行扩展装修,施工内容包括对天井进行混凝土封顶、天井内装修等。2018年1月,任某完成了天井混凝土封顶后进行天井内装修。2018年6月18日,防水施工人员黄某在天井混凝土平台上进行防水施工作业时,不慎从平台上坠楼死亡。

      因该露台系违法建筑,綦江区相关部门于2018年5月向董某发出《限拆通知书》,要求董某自行拆除露台违法建筑。

      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程度及实际情况,由黄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董某、任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董某、任某共同赔偿死者黄某的家属50万余元。

      任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董某应当知道案涉房屋天井系公共部分,不能私自利用或者改变结构,但其擅自在天井上搭建混凝土平台,且应当知道在天井混凝土平台进行防水施工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但其仍然将该天井混凝土平台防水工程发包给他人,亦存在定作、等方面,应当与雇主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黄某明知在天井混凝土平台上施工存在性,但其未尽相应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应自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