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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排无证“导游”未签订旅游合同重庆通报3例旅政处罚案件
  •   今天(5月17日)旅发委通报了4月的3例旅政处罚案件,包括散客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四川新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重庆好地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案。

      据了解,我市当前正在全力推进“利剑行动”第二阶段工作,以整治“四黑”为重点,持续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一日游”、“两江游”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暗访、投诉、信箱、网络、舆情等渠道,锁定市场秩序中的重点问题和目标,搞好综合整治。

      2017年12月7日,散客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商务-山水都市魅力重庆一日游”包价旅游活动,安排该公司入职不久的工作人员谭某为该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谭某未取得导游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8年4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对散客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周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鉴于谭某为该公司刚入职不久的员工,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发生损害游客的问题,并积极改正错误,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川新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组织游客冷某等人参加“欧洲德法瑞意4国11天”旅游活动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8年4月20日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对四川新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行政处罚。

      2017年9月26日至28日,重庆好地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贵州茅台镇、娄山关行3日游”旅游活动,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8年4月20日依据《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之对重庆好地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陆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袁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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