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巫溪县**镇**庄,现住址巫溪县**镇**街。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浙江省绍兴县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罚金五千元,于2010年7月14日被假释,2012年10月24日假释期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巫溪县刑事,2020年4月21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巫溪县。
本案由巫溪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巫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代理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卢军因家庭矛盾对岳母赵某某(本案死者,殁年49 岁)、妻妹冉某甲(本案死者,殁年11岁)心生不满。2019年12月4日16时许,卢军听到赵某某与冉某甲在卫生间说话,怀疑二人在说自己,掀开卫生间帘子发现冉某甲在上厕所,认为赵某某看自己的眼神怀有,遂拿起菜刀砍击赵某某的颈部和头部数刀,又用菜刀砍击冉某甲的头部和颈部数刀,致冉某甲当场死亡。卢军的女儿卢某甲发现后逃离家中。随后,卢军欲将子女后,来到客厅用菜刀割儿子卢某乙(本案死者,殁年3岁)的颈部。此时,赵某某受伤后来到客厅,卢军用长板凳击打赵某某,致赵某某当场死亡。随后,卢军出门寻找卢某甲,欲将其带走共同,卢某甲不愿跟其走未果。卢某乙于当日2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头面部遭受打击及颈部气管离断致颅脑损伤合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冉某甲系头部遭受打击及左侧颈总动脉破裂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卢某乙系砍切器作用于颈部致气管离断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卢军于当日17时许向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军为报复他人,故意非法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了《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单机游戏下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