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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科技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   ,切实学校和考生的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重庆科技学院章程》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 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原中央部委属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设立)。

      第七条 学校现占地2062亩,校舍建筑面积60.7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6亿元,图书馆藏书128.8万册,并拥有丰富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学校现有教职工1557人,其中专任教师1137人,专任教师副教授542人,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等在校学生20000余人。

      2.学校物联网工程专业(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开设)、软件工程专业(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开设)、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开设)、应用统计学专业(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开设)、酒店管理专业(国际邮轮管理订单班,与重庆纳德腾泽投资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开设)等校企合作项目除学费外,需额外收取培训费,详见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信息,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填报。

      3.如因故,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提前毕业学生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学费,按实际住宿时间结算住宿费。

      4.分专业收费标准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一并公布,并以物价局最终批准,随新生入学须知中通知为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办学资源,质量、规模、结构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为40名,用于调节生源省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进档考生,征集志愿时学校原则上不参加降分投档录取。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10%以内,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

      3.录取英语专业考生单科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生源省英语总分的80%以上,其余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5.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考生加分政策和出档,对进档普通文理类本科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2)同分(含比较小数位后)的排序规则为:有专业志愿者优先;然后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

      (3)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对所填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6. 浙江省在同一专业(类)内按“分数优先”的规则录取;上海市在同一专业组内按“分数优先”的规则录取,将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专业调剂录取、成绩相同时确定录取专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7.在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选测等级2B、必测等级4C、技术科目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含比较辅助投档分)后等级”办法。

      8.艺术美术类考生的文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分÷专业总分)×70+(艺术文化分÷艺术文化总分)×30。综合分(含两位小数)相同则先比较专业分,再相同则比较外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省份以招生计划数1:1投档并按投档分排序录取。

      1.设置了十余项学金,包括国家学金、国家励志学金等国家级学金;新生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学金、创新学金、青年英才学金等校内学金;中国石油学金、宝钢学金、安全工程学金、王涛英才学金、云日人力资源学金、天骄优秀学生学金等社会学金。

      2.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措施完成学业,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困难补助。

      第十 学生进校后转专业按《重庆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进行复查。若复查中发现学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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