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
2012-201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质量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11〕118号)和《关于在建筑行业推行农民工“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意见》(渝建发〔2008〕53号)等文件要求,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实现岗前安全培训全覆盖,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2008〕5要求,市城乡建委成立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安卡管理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乡建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市四站一室一中心负责人为。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城乡建委建管处负责组织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推行,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完成培训大纲、培训教材、题库建立等工作。
(三)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平安卡管理系统的研发、信息测试及试运行和平安卡的制作。
(四)其它各站室协助配合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做好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并提出充实平安卡功能的具体意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平卡办”),“市平卡办”设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市平卡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统筹协调,负责指导各区县平安卡的核发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报平安卡管理系统实施情况。
各区县城乡建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负责当地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推行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平安卡管理机构,负责当地平安卡的发放管理工作。
(一)项目范围。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平安卡管理系统,配置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设备,办理从业人员平安卡。
(二)人员范围。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的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等)、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及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一线建筑工人。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督促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平安卡管理系统,并办理好从业人员平安卡。
(四)建筑业从业人员须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入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平安卡。已取得国家注册或城乡建委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和取得质量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凭证直接办理平安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提出平安卡办理申请,也可以个人名义向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名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网名,登录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安卡管理系统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名信息。如实、准确无误的填写申报人员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jpg格式,20kb以下),系统自动生成《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安卡申办报名表》,申报单位将《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安卡申办报名表》
免予培训的人员申办程序同上,申报时将“有关证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审核。
2.培训方式。培训采取现场培训和集中培训两种方式,现场培训采取现场实作的方式,集中培训采取教师面授、播放电视教学片等方式。
3.培训内容。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基本常识、安全意识、职业、避险自救、施工安全技术等内容为主。
1.考核形式。培训完成后,由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安排培训机构开展,考核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案例分析、考试、问答、现场实作等方式进行。采取考试方式的,考试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2.考核监督。区县城乡建委、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培训机构具体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60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采取其他考核方式的,由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考核教师根据考生的现场表现,商议后确定是否考核合格。培训机构完善考核合格人员报名表中的培训信息后,将报名表报送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由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卡管理系统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未通过考核的人员,重新组织培训和考核。
1.信息审核。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审核《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安卡申办报名表》(包括基本信息是否齐全、电子照片是否符合标准等)及相关资料(有关证书等)。
2.平安卡制作。审核申请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合格名单缴纳平安卡工本费、项目服务费和平安卡刷卡机费后,各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将平安卡申报资料提交至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制卡,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平安卡办理进行分类制作,绿卡(建筑工人)、黄卡(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蓝卡(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红卡(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平安卡的内容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用工记录、职称信息、技能等级信息、领薪信息、诚信记录信息等内容,平安卡编号规则见附件
3.平安卡申领。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凭介绍信到区县平安卡管理机构领取平安卡,并负责分发给持卡人。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开通平安卡管理系统。
平安卡管理工作费用(主要包括系统软硬件配置、培训、教材等相关费用)采取拨付、企业筹措和社会机构支持等方式解决。系统软件、后台服务端硬件设备经费由市城乡建委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系统前端设备及使用费、平安卡工本费、项目服务费用由企业承担。从业人员的培训经费由企业自行承担,并按照《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2〕16号)的有关,从相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市城乡建委将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对此项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方案要求,成立专门的平安卡管理机构,制定本地区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组织方案,并将组织方案报送“市平卡办”。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3年四季度起,全面启动平安卡发放工作,并可通过“先发卡后激活启用”的方式推进平安卡的实施进程;
(一)建设单位应将实施平安卡管理系统纳入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按拨付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平安卡管理系统。
(二)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项目部实施平安卡管理系统,并运用平安卡管理系统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部实施平安卡管理系统的监督检查。要将项目部建立平安卡管理系统情况、从业人员办理平安卡情况、执行刷卡进出施工现场制度情况列理工作范围,在监理日志作好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进入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平安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平安卡的从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四)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落实平安卡管理工作不得力的(未按建立平安卡管理系统、未按办理从业人员平安卡、未按执行刷卡进出施工现场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同时在诚信评价中记录不良行为,并根据诚信体系规则对其现场监管部分扣分,纳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同时,取消企业参评建筑安全市级文明工地等评优评先资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要求迅速成立专门的平安卡管理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培训考试工作扎实有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运用会议、、宣传栏、、宣传等多种载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办理平安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严肃工作纪律。平安卡参培人员不得替考,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
3个月内参加考核资格,并在管理系统中记录其不良行为信息。负责培训、监考、评卷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做到认真细致、廉洁自律,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将在建项目取卡工作作为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督促辖区内在建项目完成基本取卡数量。“市平卡办”将对各区县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城乡建委将平安卡发放工作纳入对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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