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供应商应首先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根据《财政局关于印发〈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供应商应按要求进行注册,通过采购网(),登记加入“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文件以及图纸、补遗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 ,无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要求内容。
(三)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文件购买费,若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由评审小组核实认定后,可在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后持文件购买费原件至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续(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供应 商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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