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经五届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履行哪些责任和义务?如何保障小区物业服务正常运行?近日,万州区房屋管理中合《条例》,就涉及建设单位的十个问题作了权威解答。
解答:需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社区党组织、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解答:由建设单位制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解答:由建设单位选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问题四:业主在购买建设单位房屋并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设单位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答:有法律依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解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移交物业档案。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解答:不能。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
解答: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
解答:是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承接查验后,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将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解答: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
解答:由建设单位进行维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业主和物业企业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市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建文明和谐社区具有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玉米地里的大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