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家带来整理了重庆法检考试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今天给大家带来的考点是犯罪的排除事由,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重庆法检考试。
犯罪的排除事由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它会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范围之内,也会经常出现在题目中,为了方便考生加以理解,本文将该知识点。
1.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帮你看清已婚男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采取侵害的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免受正在发生的,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以较益的行为。
1.黄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上猛刺,张某的行为是
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斗,当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时,就达到了正当防卫的敁果。如果此时侵害停止了,那么张某是正当防卫,不负责仸。但是之后张某在王某没有抵抗能力的情冴下,拿起匕首猛刺王某,导致王某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具备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也不具备主观条件,此时张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敀意,因而构成敀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亊责任。敀本题答案选 D。
3. 某日,甲无证驾车在上遇到仇家乙,乙带领的一伙人持刀堵截砍杀,虽赶紧逃避,但在倒车过程中碰撞并碾压车和行人丙,致极腿碎裂截肢,甲的行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