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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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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考生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地址:合川区草街街道256号。学校国家代码:13548。

      第五条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系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成立于2000年5月。2003年3月,经教育部(教发函〔2003〕66号)批准为学院,是第一所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院。2013年4月,经教育部(教发函〔2013〕83号)批准为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是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由学院成功转设的普通本科院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2048亩,绿荫环绕、清幽,绿化率达70%。校舍面积50多万平方米,万兆光纤网覆盖整个校园,各类藏书286万余册(其中纸质图书185万册,电子图书101万册),报刊1652种。学校现设有13个二级学院,38个本科专业和7个专科专业,涵盖文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10大学科门类。学校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走“优化结构,内培外引”之,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专任教师1016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有399人,占教师总人数的39.3%,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有572人,占教师总人数的56.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0人,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多人。学校还聘请了潘际銮院士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聘请了杨福家院士、教育部总督学顾问陶西平教授、数学专家李延保教授等知名学者为特聘教授。

      学校教学质量好,历年来,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率、毕业生就业率均保持在90%以上,2012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92.1%。近年来,毕业生中已有800多人考上了研究生。2010年,学院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光荣称号,被中国学院协作会授予“全国先进学院”称号,被教委授予“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称号,2011年被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授予“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称号,被民政局授予“先进社会组织”,2012年被委教育工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负责统筹协调,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严格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开,规范有序。

      第九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为国家统招计划,本科、专科招生计划由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下达;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下达。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根据学校历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情况、各学科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情况,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人数比率、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进行安排和调整。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3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学院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考生必须参加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取得合格资格外,还须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批准认可的高校组织的本科艺术专业考试并合格。

      第十四条 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品德考核合格、高考成绩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按志愿先后顺序与按调档线上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相结合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填报我校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未填报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 各专业均不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护理专业报考条件:鉴于该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我校护理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其他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方式:

      在录取的表演、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定我校组织的艺术类校考合格成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认定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第二十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我校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合格,经各省招办投档后,按照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合格,经各省招办投档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2014年我校少数民族预科招收层次为:本科预科、专科预科(护理方向)。

      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具体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部门投档录取的过程中,学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已填报我校志愿,但在我校征求意见时又自愿放弃就读我校的考生,可不予录取。联系不上的考生按各省市相关录取。

      第七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学生在学校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中华人民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的有关,授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按教育部有关,在我校学习一年后,按照教委相关文件,参加我校预科升本科、预科升专科考试,成绩合格,并且德、智、体符合条件者,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我校2015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升入相应2015级普通本、专科专业学习。在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我校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位条件的,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颁发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学费、住宿费和贷学金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物价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普通文理工科本科学费13000元-14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学费17000元/生、年;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13500元/生、年,少数民族专科预科学费9500元/生、年;护理专业(专科)学费10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2014年新批准招生的专业按物价局2014年审定的学费标准执行。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我校学生达到条件可享受国家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

      学校设立一等学金1000元/生、年,二等学金500元/生、年。学校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23—42465352、42464905 、42465342、42464945、42465226、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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